合同能源管理在物业管理节能减排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增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能源无疑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而随之而来的能源短缺问题也逐渐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建筑能耗最终将会超过工业、交通领域的能耗,占到社会总能耗的40%。基于建筑能耗持续刚性增长的现实,国家从能源战略角度,将建筑节能工作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作为管理庞大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行业也肩负着在物业管理与服务中开展节能工作的重大责任。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物业管理行业参与节能减排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节能意识、节能资金和节能技术等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节能意识缺乏。大多数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节能减排方面的意识和知识,主要表现在对不同类型建筑的能源需求、消耗不清楚,对电梯、空调等能耗设备性能不了解,对先进的能源管理和设备运行系统不掌握。基本还停留在设备正常运行和低层次、重复性的维修养护上,难以对所管项目的设备运行状态和能源消耗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提出合理化改进和管理建议。
2.技术力量单薄。要解决所管项目中不同设备在高效率的工况下运行、减少不同形式供热、空调系统的整体能耗损失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较强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作为目前处于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行业,企业招收的工程人员大部分是从事简单维修工作的一线技术工人,缺少设备管理和能源控制的高级人才,使得节能减排工作难以推开。
3.改造资金短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包含能耗审计、方案设计、改造施工和运行管理以及融资等一系列的专业服务环节。目前,政府在物业管理节能方面的政策支持较少,业主也不愿意另行支付这笔改造费用。而作为微利行业的物业管理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主要用来维修养护设施设备,没有充足的资金对整个设备运行系统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有步骤的改良,局部的改造又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和较高的经济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在物业管理行业开展节能减排中的尝试与初步效果
近几年,物业服务企业逐步意识到拓展节能减排工作既是行业的社会责任,也将成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效益增长点,部分企业通过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崭新商业模式的尝试,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达到双赢甚至多赢的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也开始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者融资,并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一条龙服务,以与客户分享项目运行后产生的节能效益的方式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的利润。
华通热力集团受业主的委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热运营托管”(BOT/TOT)的模式承包供热设备管理,达到三赢的目的:业主在不增加任何费用的同时,享受按时、保质的供暖和热水服务,并且在承包期后无偿得到华通热力集团投资的全套设备;物业服务公司不再支付供热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相关费用;华通热力集团则通过对设备的改造,降低运营成本,获取节能收益。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对物业管理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意义
1.通过市场筹措了节能改造所需资金。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质是物业服务企业以节约未来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此外,设备的升级,运行成本的降低,不仅免除了业主的节能改造投资,而且使能源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大大节约了物业服务公司整合改造资源带来的交易成本,并将确保在未来一段时间,能获得稳定收益。
2.以能源管理合同的签订保障了各方的权益。能源管理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建筑节能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以节能收益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这种管理方式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利益,也保证了建筑节能服务项目的成功率。
3.充分利用了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能源审计、改造方案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培训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式专业化服务,能够把节能改造所需要的各环节联系起来,在系统性和连续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节能改造决策,有利于节能改造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控制,保证了节能改造的实施效果,避免因把各个环节割裂开来而造成节能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失真以及节能改造实施过程中的各自为政的不利局面。
节能服务合同运行机制的分类
1.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运行机制。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是由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节能投资,其回报则来自于和业主分享的节能收益。一般在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实施节能措施后头2-3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提取较大的比例节能收益,后几年的比例会下降,直至合同期结束。这种合同方式目前在国内较为普遍。
2.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的运行机制。能源费用托管合同由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管理业主的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承包能源费用。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收取一笔固定费用,客户享受某一水平的服务,该服务覆盖了客户用能的所有方面,包括支付能源费用和日常维护,此类合同在欧洲市场较为常见。
3.节能收益保证型合同运行机制。这种形式的合同中必须向业主承诺能耗性能,即保证其承包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作为回报业主在项目施工验收结束后即将所有工程款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是个范围),那么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退还给业主。一般还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这样的项目,一旦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将承担节能服务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部分。目前这种合同方式在美国的建筑节能服务项目较为普遍。
来源:中国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