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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服务内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内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29T16:42:28   阅读:2228次

     1、我们的优势
    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的“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不仅可以帮助用能单位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为用能单位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另一方面,帮助用能单位克服这些障碍,可以加速各类具有良好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的广泛实施,在我国形成一个基于市场的节能服务产业。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EMC 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其特殊性在于它销售的不是某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这种项目的实质是向用能单位企业销售节能量。
    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例,我们的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一条龙”的服务内容:
    —— 能源审计(节能诊断)   针对用能单位的具体情况,对用能单位消耗能源的情况、各项节能设备和措施进行评价。测定用能单位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 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的结果,向用能单位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或整体解决方案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用能单位有意向接受我们提出的方案和建议,就为用能单位进行具体的节能项目设计;
    —— 节能效益检测:对节能项目设计的方案进行小范围的实际试用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修正节能方案和确定节能效益;
    —— 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就准备实施的节能项目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  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调试   负责节能项目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类似实行“交钥匙工程”。
    —— 运行、保养和维护   为用能单位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在项目合同期内负责所安装的设备/系统的保养和维护,稳定并持续的改进节能效果
    —— 节能效益保证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保证,并与用能单位或引入第三方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  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在项目合同期内,与项目有关的投入 (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的所有权归我们所有,并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最终将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成本,并享受全部节能效益。
    ——  项目所有权赠送给用能单位 在项目合同期完后,项目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所有权赠送给用能单位。
    四、我们的服务优势:与其他经营方式的区别 
    1. 与设备制造商、销售商及贸易中介商销售行为的区别
    我们虽然在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时提供原材料及设备,但并不像制造商或供应商那样仅仅提供某种单一设备,而是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技术、原材料及设备,并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服务,向用能单位保证节能效果,在合同期设备所有权属于我公司,,因此不等同于一般设备制造商的销售行为,当然也不同于以赚取中间差价为目的的各种贸易公司的销售行为。
    2. 与技术服务及咨询的区别
    我们虽然为用能单位提供采购、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多种服务,但这些只是整个项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提供的是一个包含提供融资和多种技术服务在内的体系。不象一般的技术服务、咨询机构,只提供某一方面的技术服务或咨询,不提供融资服务。
    3. 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可以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我国现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下,“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租赁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其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选择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从而完全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与合同能源管理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
    A、在“融资租赁”里,租赁标的物仅限于设备,虽然合同期内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人,但实质上,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已归于承租方,其最明显的特征是设备的“累计折旧”是由承租方提取的,而且,租期几乎要涵盖整个设备寿命期的75%左右;而合同能源管理承揽的不仅仅是原材料及设备,还包括服务在内,标的物是整个改造项目,合同期也只有寿命期的三分之一或更短,并且,在该期间内,整个项目设备所有权上的实质内容也完全归我们所有。
    B、在“融资租赁”里,对于承租方仅仅只提供出租这一项服务;我们为用能单位提供的不仅是采购整套原材料及设备,还要负责在合同期内提供方案设计、安装、检测、调试、维护、培训、咨询以及节能效果保证等一系列的服务。
    C、在“融资租赁”里,出租人并不向承租人保证出租设备可能的使用效果,在租赁期内,有关标的设备的维修、改造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且出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按时收取租赁费;而合同能源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节能效果,只有保证达到合同中所确定的节能量时,双方才能实现效益分享,才能互惠互利。我们能分享多少效益,完全与能实现多少节能量挂钩,并且,在合同期内出现的非因用能单位违规操作而导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均由我们承担。
    D、二者所回收的资金的性质不同
    “融资租赁”中每次应收取的资金称为租金,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利息和租赁手续费(但不包括维修、保养等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要将各次支付的租金按照一定利息折算为现值,在合同期内应该是不变的;而EMC公司每次回收的资金是与所达到的节能量挂钩的,只有达到或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节能量,才能如数收回合同中规定的金额,在合同期内是有可能发生变化的。
    4. 与“贷款”的区别
    我们提供的是节能项目一条龙服务,还要依照合同向用能单位保证节能效果,这些都是放贷方不管、不可能管、也没必要管的。虽然和放贷方一样要承担资金风险和用能单位信誉风险,但同时还要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合同执行风险、节能量估计过高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
    5. 与“投资”的区别
    投资方投入企业的资金,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个项目,而是作为权益资本投入企业,并记入“所有者权益”类账户,从而,投资方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与企业共同承担在经营过程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当然,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有权利按投资比例共同分享全部利益,如无其他原因,这些资金是没有特别规定的偿还期限的。而EMC的服务仅仅是针对某一个节能改造项目而言,所要承担的仅仅是该项目所要面临的一切风险,与用能单位所分享的也仅仅是该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并不涉及用能单位企业的其他方面,而且这种分享也是有期限的,并非覆盖整个项目寿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