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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3-31T15:51:53   阅读:1237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10〕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1.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是利用市场机制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大举措。

    2.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实现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支撑;也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机遇。我省作为产业结构重型化突出的省份,节能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潜力。当前,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存在着起点低、发展慢,骨干企业少,信誉度低,政策激励体系不完备等诸多问题,与我省广大的节能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协调,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推动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3.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落实国家政策,制定完善省级和市、县级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5.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一批大型综合节能服务企业,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积极在重点领域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6.积极挖掘我省传统产业的节能潜力。在能源消费高的工业领域,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有效缓解工业企业节能投入压力,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使多方共享节能降耗效益。

    7.努力探索建筑节能和城市公用设施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为既有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城市电网优化改造等,开展分享型、承诺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8.大力推进公共机构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选择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政府机关和财政拨款单位要率先垂范,从整体照明、中央空调等耗能大的方面入手,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9.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发挥我省汽车产业的技术优势,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城市道路交通中运营新能源节能环保汽车;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试点,支持电动汽车充电站、动力充气站新能源城市交通服务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建设。

    10.积极探索商业、农业开展节能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扩展节能服务产业领域。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1.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精神,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节能专项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专项资金支持,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关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12.逐步增加省级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落实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地方配套资金,扶持有市场、有实力、有技术的节能服务企业发展壮大。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和市县节能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五、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

    13.对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14.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16.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17.事业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六、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18.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19.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机构)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机构)作为赠与处理。

    七、支持拓展融资渠道

    20.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开展节能服务企业的授信贷款,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1.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筹集资金。支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服务企业项目建设。

    22.指导和支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其他节能服务、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国际合作。

    八、规范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场

    23.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含节能审计、节能监测)、节能项目咨询设计(含项目可研和初设报告编制、节能分析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咨询服务)等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推荐。

    24.实施分级推荐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推荐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我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发布。没有进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测与审计、节能评估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国家和省节能服务产业政策支持。

    25.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建立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政府推荐制度,在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开展第三方认证,帮助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26.建立省级节能服务产业备案管理、资质认定等标准和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节能服务产业能力建设。

    27.逐步建立节能服务公司信用体系。对于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采取一次性淘汰制度,不再推荐参与政府委托的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工作。其他各类节能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等行为的,采取警告和黑名单公示制度。

    28.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以及节能服务产业的标准、政策制订和实施检查等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

    29.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和金融等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务求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取得实效。

    30.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机构)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31.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在省节能协会成立节能服务产业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节能效果突出的节能服务企业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

    32.加强节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各行业协会的力量,鼓励和支持有资质、有能力、有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组建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尽快培育一支具备咨询、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等功能的节能人才队伍,为我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