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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8-18T09:25:30   阅读:1057次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建设、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能源审计、节能减排标准及方法制定、节能减排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节能减排奖励。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对于节能减排、碳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等领域的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为示范项目,或在区相关部门备案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3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引导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标准新建或改造为生态产业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对企业开展的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生态产业园区建设而投入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按年度分阶段给予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30%的资助,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园区最多可申请两次;产业园区建成后经有关机构评审,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产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有关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生产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改造和资源回收利用等实施清洁生产后,资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效果显著;星级宾馆酒店、大型餐饮、连锁零售业等商贸旅游企业积极开展“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效果显著;物流企业按照绿色物流标准,采用绿色物流技术和装备组织经营活动,提高物流效率,减少物流活动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效果显著。

    (四)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企业聘请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的50%以内给予资助,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资助。

    (五)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新技术、新模式的宣传推广。凡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节能新技术、新模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对本区节能减排有效开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其组织相关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新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在区相关部门备案且能按照要求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六)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运行一年后经评审,节能率达到20%以上,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的,对用能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节能量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节能机构给予投资额20%以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资助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高效节能新技术、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八)鼓励节能减排领域标准及方法制定。对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节能减排行业标准及方法制定的机构与企业,凡标准及方法已得到承认与应用的,给予一定资助。

    (九)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十)扶持重点用能单位监察等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

    第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与本细则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

                                                                                                      来源:深圳南山区发展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