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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8-30T17:05:15   阅读:1016次

              四川关于开展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有关省属、央属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2〕22号)要求,为做好2012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符合《四川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74号)、《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品“十二五”培育发展规划》(川办发〔2011〕2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发展指导目录》所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产品和重点技术的三类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

    (一)产品规模化项目。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申报产品规模化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下同);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注册资本原则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产品规模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

    (七)项目正在建设或当年能够开工建设,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产品规模化项目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化项目,需具备备案(核准)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和产品生产必需的许可证等开工前期手续。

    (八)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三、受理单位

    市(州)发改委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发改委受理市州发改委、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

    四、申报程序和资料

    企业项目预申报资料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电子文档通过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报送。

    (一)项目申请单位进入“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主页(http://www.scjm.gov.cn最下端),填写登录信息和单位信息,注册用户账号,提交项目受理单位审核。

    (二)项目申请单位登录“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申请表》,报送项目受理单位审核。

    (三)各市(州)发改委、在川央企、省属国有企业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在系统中将本地项目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审核。

    五、其他要求

    (一)第二批计划将重点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请各地发改委协助企业加快落实银行贷款承诺函或签订贷款合同,优先申报贷款已基本落实的项目。

    (二)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工作的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请各市(州)发改委、在川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及时在申报系统中提交预申请表,并将正式纸质文件及汇总表一式3份上在8月31日前报省发改委高技术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 系 人:李皓迪  黄建军

    联系电话:028-86705637     028-86705775

    电子邮件:18360691@qq.com                 

     

      2012年8月20日

                                                                                                          来源:四川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