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23年首审议修订将控排放总量并公开数据
在这几天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正在提请大会审议。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一条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随着一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当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即到达某个“拐点”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由高趋低,逐渐减缓。
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来看,当人均GDP达到五六千美元时,其环境质量出现拐点,而拐点之所以显现,与其通过法律完善、促进经济转型、推动企业和公众观念转变是密不可分的。
如今,我国的人均GDP已临近拐点水平,而我国的环保水平能否更进一步,环境保护法修改责任重大。昨天(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谢克昌委员认为,这是草案的一大亮点。但他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在制定国家和各个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谢克昌:现在对某个项目还会根据环评法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参加。但是某个地区的“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或者更远的中长期规划很少考虑环境问题,很多项目恰恰是在规划中上的。这也是环境风险高发问题的治本之策之一。
汪纪戎委员提出,国家不仅要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还要实行排放许可制度。
汪纪戎:总量控制要落实到排放源,需要有分配和许可。目前总量控制只是几个重点的染源,对于一些行业特征的污染物排放,还是需要通过许可来控制。
虽然草案中对环保工作的诸多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但吕薇委员认为,草案中对如何利用经济政策促进环境保护规定较少,应该加强利用经济杠杆促进环保工作。
吕薇:如果仅仅靠行政命令、检查和处罚,要达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是不全面的。现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措施,促进、调动大家加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吴晓灵委员也建议增加规定:“金融部门应将环境评估报告作为项目融资的依据之一。”
吴晓灵:现在有绿色信贷、绿色融资,凡是环评不过关的项目,银行是不能贷款的,一个大的项目如果没有外援融资根本做不成。发行债券和股票上市,如果有环境污染的项目,在证监会也是有规定的,实际中已经做了,所以建议在法律上也写上。
近期,四川什邡、江苏南通等地都曾因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草案中,也突出了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的内容。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环境信息。公民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吴晓灵表示,应借这次修法机会,让公众知道的环评信息会更加明确,建议无论项目是否存在造成污染的可能性,都应纳入环评评估。
吴晓灵: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加强与公众的沟通。把这个事情公布出来,每上一个项目是有环评书的,而且是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加强与公众的沟通”这句话写了以后,今后也应该规定沟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范徐丽泰委员说,如果住的地方环境污染情况比较严重,有关民众可能选择迁移,如果不知道,连选择的权利都没有。现在第11条第5款最后一句说到“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我希望加两个字,即“依法定期公开”。“定期”可以是每个月公布甚至每天公布,按照当地情况决定。总之,要让老百姓及时知道这个数字。
来源:中国广播网